吳先生是浙江省A市B村村民,在該村合法擁有宅基地和房屋,日子過得安居樂業,村內有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但是,2018年,吳先生平靜的生活被打破了,官方網站上列明對吳先生所在村莊進行萎縮性管理。鎮政府在未告知詳情的情況下就要求村民集體搬離所住村莊,安置到距原有房屋較遠的地方集中上樓。由于世代以耕種為生,且老人們都不同意搬遷,更不適應上樓居住,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和政策文件的情況下,吳先生等人家都沒有搬離村莊。誰知,鎮政府派出的工作隊各種招數齊下,路毀了、飲水斷了、溪水也臟了,政府部門的逼遷手段讓吳先生及其他村民感到十分憤怒,于是,他們通過網絡搜索,聯系到了專業從事征地拆遷業務的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的賈啟華主任,通過電話聯系,賈主任對吳先生的情況有了初步的了解,為了更好的溝通案件細節,吳先生同凱諾律所簽訂了調查合同,凱諾律所指派賈啟華主任及和雪蓮副主任前往B村進行現場考察。
【辦案掠影】
兩位拆遷律師到達B村后,通過對現場的考察及對周圍村民的走訪,了解到此次搬遷工作并沒有出示任何具體的文件及相關審批手續,此案件中存在著諸多的違法之處,后,兩位拆遷律師接受了吳先生等人的委托,正式介入此案。
回京后,兩位拆遷律師以吳先生的名義向鎮政府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希望鎮政府可以公開此次搬遷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但直到法定履行期限已過,兩位拆遷律師及吳先生都未能收到鎮政府的答復,相關工作人員也沒有聯系兩位拆遷律師對情況予以說明。鎮政府不予答復的行為嚴重違法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了更好的進行下一步的維權工作,兩位拆遷律師就鎮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向A市政府遞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依法確認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吳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對吳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在答辯中,鎮政府提出,其曾向村民送交過《搬遷安置政策匯編》,且此次搬遷工作的審批手續并非其制作或保存,因此不屬于其公開范圍。在兩位拆遷律師看來,鎮政府的答辯并不成立。首先,一本《搬遷安置政策匯編》并不能代替應有的征地公告。其次,即便是申請公開的內容不屬于其制作或保存,也應當告知吳先生,而不是選擇置之不理,拖延吳先生的維權時間。終,經過A市政府的審理,認為鎮政府未答復的行為違反了我國的相關法律,決定:責令鎮政府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吳先生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作出答復。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